大豫讲坛网 学习正当时 第一议题

强化政治责任 精准规范问责

时间:2019-10-17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组长 艾俊涛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激励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党中央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总结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问责工作的实践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的《问责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严字当头,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等问题,着力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也是修订《问责条例》的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问责条例》开宗明义强调“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制定本条例;在指导思想中,增加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等内容;在问责情形中,对“‘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失职失责问题进行细化具体化;在“从重或者加重问责”情形中,首先便是“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情形。《问责条例》通篇贯穿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体现了问责工作的政治性。

  “两个维护”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关键在于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我们要以贯彻执行《问责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政治责任,勇于担当作为、敢于善于问责,督促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把党的十九大绘就的宏伟蓝图一步一步变为美好现实。

  压实各级党组织开展问责的政治责任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党和人民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需要各级党组织来具体组织落实。党的问责工作,同样需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各级党组织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责作用,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但实践中,一些地方各类问责主体的作用发挥不平衡,存在纪检监察机关“包打天下”“唱独角戏”的现象,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主动问责不够,问责工作尚未形成强大合力。修订后的《问责条例》进一步细化各级党组织开展问责工作的职责,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问责条例》同时还规定,对于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通过坚持和加强党对问责工作的领导,发挥各类主体的作用,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做到层层传导责任压力,推动责任有效落实,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

  精准规范问责激发担当作为

  精准、规范、有效问责,是督促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激发担当作为的根本保证。2016年《问责条例》实施后,为完善问责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新修订的《问责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精准问责,着力提高问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问下不问上”“问领导干部少、问一般工作人员多”等问题,《问责条例》在新增“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原则的同时,进一步对问责对象作了明确界定,细化了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规定“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要求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进一步增强问责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问责不到位和泛化、简单化等问题,《问责条例》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细化为11大类,尤其是对党的建设方面的问责情形作了拓展,增加了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事故事件,在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责情形。这些新增、拓展、细化的问责情形,给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划出一道道更为清晰可见的高压线,为履职尽责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实践中问责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等问题,《问责条例》健全规范了问责程序,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都予以全面规范;规定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问责事实材料应当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调查结束后应当集体研究形成调查报告,精准提出处理意见;明确问责标准,强调问责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强化上级党组织对问责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明确对不当问责的申诉、纠正和追责。通过完善规定,进一步规范问责程序标准,强化精准问责、严肃问责。

  问责的目的不是将问责对象“一棍子打死”,而是为了更好地推进党的各项事业。新修订的《问责条例》明确“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一方面,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另一方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促进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增强斗争精神,勇于担当作为,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好监督专责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必须首先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认真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问责工作,用问责压实责任,用担当诠释忠诚,做党章党规党纪的模范执行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坚定捍卫者。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问责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与正在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起来,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对照检视,切实把《问责条例》要求转化为担当行动。要突出监督专责,紧紧牵住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综合运用述责述廉、谈话提醒等手段措施,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履行问责职责,防止问责主体缺位。要强化协助职责,在“谁主管、谁问责”基础上,通过统一归口管理问责工作,协调解决问责工作重大事项,建立健全问责统筹协调机制等手段,积极为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提供有效载体,形成问责工作合力。要加强监督检查,把贯彻执行《问责条例》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和派驻监督重点,对该问责不问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严肃追究责任。要从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做起严起,对监督责任缺失、“探头”作用没有发挥,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该去问责而不问责的,要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领导成员严肃问责。要把贯彻落实《问责条例》的成效体现在牢记初心使命、忠诚担当履职、严肃规范问责的实际行动上,为新时代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