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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拟赋予郑洛新自创区一级财政管理权限

时间:2020-07-29   来源:河南日报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李点

  7月28日上午,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郑州举行,《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会议二次审议。

  拟赋予自主创新示范区一级财政管理权限

  一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促进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发展,建议赋予自主创新示范区一级财政管理权限。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总则一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内容为:“自主创新示范区享受一级财政管理权限。预算纳入所在地省辖市本级预算,接受所在地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

  明确自主创新示范区规划编制主体

  一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明确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规划体系。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将第九条有关内容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作为自主创新示范区规划建设的主要依据。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详细规划。”同时,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内容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发展规划和省辖市人民政府的详细规划,组织编制自主创新示范区规划建设的实施方案。”

  郑洛新三地自创区应加强区域统筹

  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郑州、洛阳、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调研过程中,有些部门和单位提出,应当加强郑州、洛阳、新乡三市高新区的区域统筹,明确各自的主导产业,实现分工合作。

  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对郑州、洛阳、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统筹协调,明晰各自主导产业定位,鼓励引导特色产业发展,实现分工合作、互利共赢。”

  拟建立完善创新容错机制,这种情况下可免责、不给“差评”

  一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自主创新示范区作为科技创新和改革政策先行先试的区域,应当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机制,消除风险性比较高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顾虑。

  法制委员会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支持自主创新示范区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取得预期效果但符合程序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以免除责任”,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自主创新示范区在科技创新项目实施、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建立区别于其他领域的评价监管机制,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对探索性强、前沿引领性高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人和项目管理单位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的,不作负面评价。”

  拟加大对青年人才选拔资助力度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单位提出,人才是决定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的基础,影响自主创新示范区未来发展潜力和高度的关键因素,应当重视人才尤其是青年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打造强有力的人才队伍。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的第四十四条,内容为:“优化对各类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机制,对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果显著的科技创新人才给予持续稳定支持。完善科技创新人才梯度培养机制,建立健全对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制度,加大对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选拔资助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