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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微宣讲】特定物被人遗失或损毁 怎么办

时间:2020-07-17   来源:大豫讲坛

  学习民法典,不做“糊涂事”,不吃“哑巴亏”!心爱的宠物被人伤害,婚纱照被人损毁,亲人的遗照被人遗失……如果遇到了这些糟心的事儿,民法典可以帮到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们如何理解这个法律条款呢?

  这里有一个关键词——“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什么是特定物?此物世间仅此一个,不可替代,所以物品的损毁或灭失具有不可挽回性。什么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呢?所谓“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是指能给物品所有人带来寄托、慰籍、怀念、纪念、愉悦等精神利益的物品,比如定情信物,婚纱照、祖先画像、祖谱、祖坟等等,这些物品除了本身的价值之外,还承担着更为重要的情感价值内容。所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这样理解,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如果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造成损毁或者永久性的灭失,特定物所有者可以向侵害者索取精神赔偿。

  有个案例曾经轰动一时。原告王青云,三岁的时候,他的父母都在唐山大地震中不幸丧生。王青云长大以后,寻寻觅觅,费时多年终于找到了一张他父母的照片,王青云把这张照片送到唐山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进行翻版放大,可是等到王青云按约定时间来取照片的时候,美洋达非但没有放大王青云父母这张唯一留存的照片,反而将原版遗失。伤心愤怒的王青云,一纸诉状将美洋达告上法庭,向美洋达索赔特定物损失及精神损失。王青云父母的遗照,对于王青云来说,就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它寄托着王青云对父母的哀思,而且世间只此一张。所以,法院最终判决美洋达赔偿王青云特定物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用共计8000元。

  下面的案例也可以用这个法条解释。2010年,南京一对老夫妇携带宠物狗散步,小狗被后方车辆撞成重伤。宠物狗与老夫妇朝夕相处6年之久,它寄托了主人一定的感情,对于它的主人来说,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除治疗费以外的精神损失费2000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这些更具人性关怀的条文,充分体现了人民至上、时代热度,守护着我们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