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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微宣讲】《民法典》为你的名誉权保驾护航

时间:2020-07-30   来源:大豫讲坛

  “人过留名,雁过留声”,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中国自古重视人的名誉。

  我国《宪法》和《民法总则》都对人的名誉权进行保护,规定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侵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蔡某和曹某均系某移动公司的员工。曹某为了完成业务量,2014年6、7月份为客户垫资充值,后客户汇款至移动公司,然后公司再把曹某的垫资和业绩款一并支付给他。后曹某认为客户汇出了两笔款计8万余元,但公司没有返还,于是怀疑是掌管这项业务的蔡某挪用该款,并多次到公司反映,但一直没有结果。2017年3月,曹某多次在某论坛网站和百度贴吧发表文章,称蔡某在工作中私开个人业务,挪用企业费用。经公司纪委调查,没有证据证明曹某所称的客户曾经汇款8万多元到公司账户,认为举报内容不实并将调查情况向曹某进行了反馈。因对公司的调查不满意,曹某先后十三次又通过公司内部电子邮箱系统向内部员工30余人发送电子邮件,继续散布蔡某挪用公司费用问题。贬损蔡某品格,造成蔡某社会评价的降低,导致蔡某经常失眠,更严重的是影响了蔡某的职务晋升。蔡某对曹某这种无休止的诽谤行为实在忍无可忍,向法院起诉,要求曹某赔礼道歉。法院判决:曹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在百度贴吧以及某网络论坛显著位置持续刊载致歉声明十日,向蔡某赔礼道歉及在某公司内部电子邮件系统首页发表致歉声明十天。

  关于什么是名誉?我国以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2020年国家制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二款首次对名誉的法律概念作出了明确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同时,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以人民为中心,就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权利。

  民法是权利法,是由人格权、名誉权等构筑起来的权利大厦。名誉事关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事关人的社会评价,是人的第二生命。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民法典》对名誉权的保护,为营造和谐、健康、美好的社会氛围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利于提升公民道德文明素质,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