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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时间:2021-09-30   来源:河南日报

  (202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河南是千年治黄的主战场、沿黄经济的集聚区、黄河文化的孕育地和黄河流域生态屏障的支撑带,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全局中具有重要地位。为推进黄河保护治理工作,扛稳“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重大政治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河南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突出重在保护、要在治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优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高水平建设大河治理和生态保护示范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现代农业发展先行区、高质量发展引领区、黄河文化优势彰显区,在全面落实重大国家战略、服务全国发展大局中走在前列、发挥更大作用。

  二、建立以河南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省级流域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为支撑的流域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安排流域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对所辖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三、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在黄河中游全面加强林草植被建设、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持续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恢复提升区域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功能。在黄河下游开展生态综合整治,分区分类推进农田、水域和湿地保护修复,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多样性。加强豫北黄河海河、豫东黄淮冲积平原区综合治理,加快平原防风固沙林建设等,构建平原生态绿网。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南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禁止在水土流失严重区及重点预防区、水源保护区、生态脆弱区、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等区域,开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破坏水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重大发展战略和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建设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四、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黄河生态廊道建设规划、建设标准,分段明确功能定位、发展导向,推进特色化错位发展。

  黄河生态廊道建设应当以稳定河势、规范流路、保障滩区行洪能力为前提,统筹河道水域、岸线和滩区生态建设,分区域分梯次造林绿化,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塑造以绿色为本底的沿黄城市风貌,打造集防洪护岸、水源涵养、生物栖息、生态农业、文化旅游等功能于一体,人河城和谐统一的复合型绿色生态廊道。

  提升南水北调中线、明清黄河故道、大运河等生态廊道建设水平,推进与黄河干支流生态廊道融合联通,形成全域覆盖、结构合理的生态廊道网络。

  五、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开展黄河流域水资源承载力评估,确定流域主要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加强水资源规划,对流域可用水资源进行科学配置。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指标,全面实行取用水计划管理、精准计量。严把新增引黄项目准入关,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

  在流域及受水区实施深度节水控水行动,加强农业节水增效,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引导适水种植、量水生产,推广畜牧渔业节水方式;加大工业节水减排力度,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培育发展节水产业,支持企业加大用水计量和节水技术改造力度,促进企业间串联、分质用水,实行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深化城乡节水降损,建设高水平节水型城市,完善农村集中供水和节水配套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厕所革命”采用节水型器具,加强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利用。

  以全面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在流域内构建以黄河干流为主轴,连通南北供水区,科学调配本地水、引黄水、外来水,实现旱引涝排、丰枯互补、内连外通、调洪防灾的现代水网体系。推进小水网工程建设与黄河流域水网骨干工程衔接。实施南水北调中线调蓄工程、引江济淮(河南段)及配套工程、周商永运河修复治理工程等区域水系连通配套工程,推动黄河与长江、海河、淮河流域水网互联互通。

  六、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流域重要支流污染物排放等事项的地方标准,推进流域重要支流水环境综合治理,打造“小河清、大河净”的水域环境。

  加强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科学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实施大中型灌区农田退水污染综合治理,实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依法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造成的污染。

  强化流域工业污染协同治理,在煤炭、火电、钢铁、焦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支持其他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加快构建覆盖黄河干支流所有入河排污口的在线监测系统。

  统筹推进流域城乡生活污染治理,以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为目标,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推动农村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巩固提升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有序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持续改善城乡水环境质量。

  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健全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严禁在黄河干流和主要支流临岸一定范围内新建“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项目及相关产业园区,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七、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用水权交易、用能权交易等制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污染治理、生态保护服务等工作,推行流域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污染治理项目的支持,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联动和协调配合,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监测、治理、执法、应急管理、督察监督等活动。

  八、黄河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强化风险意识、底线思维,与内河防汛、城市防汛、农田排涝等工作统筹推进。

  健全流域防洪减灾和工程管护体系,充分发挥小浪底工程枢纽作用,完善三门峡水库运用方式,增强径流调节和洪水泥沙控制能力。加强河道综合治理,有效控制游荡性河势问题,缓解“二级悬河”形势。巩固提升标准化堤防和重要河段河防工程。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防治。汛期应当加强险工险段特别是水库、尾矿库等的巡查检查,根据洪水预报及防洪工程险情研判情况及时转移滩区、库区、蓄滞洪区等区域人民群众。

  加强城市防洪减灾、排水防涝等公共设施建设,把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对地铁施工、建筑工地、老旧房屋及围墙、交通干道、下穿隧道、危化工厂、商场超市等重点部位,汛期前应当开展隐患排摸,汛期中应当强化应急处突,明确不同情况的应对流程,谁先到谁先处置,避免层层等命令。

  实施精准化气象防灾减灾工程,优化水文气象观测站网布局,推进综合数字化平台建设,对暴雨、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开展专项预报,提高预警预报的精准性、及时性。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强化应急方案预案、预警发布、抢险救援、工程科技、物资储备等综合能力建设。

  九、黄河滩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黄河河务部门开展滩区综合提升治理工作,探索实行洪水分级设防、泥沙分区落淤和滩区分区治理,实施滩区国土空间差别化用途管制,明确滩区功能区划分、生态治理模式、安全与保障措施。

  滩区综合提升治理应当尊重历史文化传统、滩区居民意愿,有序推进滩区居民迁建和安置工作,逐步把滩区构建成滩河林田草的生态空间和农业空间。

  十、各地应当强化产业支撑,全面推动一二三产高质量发展,根据本地资源、要素禀赋和发展基础做强主导、特色产业,统筹抓好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未来产业谋篇布局。

  全力建设国家创新高地,坚持以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支持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挥核心载体功能和引领作用,加快以中原科技城为龙头的郑开科创走廊建设,建立完善以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创新分类评价制度机制,推进创新资源共享、创新生态共建。支持黄河保护治理、产业转型升级、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农牧业高新技术突破等方面的科技创新。

  支持和引导市、县(市、区)把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作为主攻方向,推动产业基础优势向产业链供应链优势转变,深入推进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改造,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加快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全面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

  扛稳粮食安全重任,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和优质粮食工程,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提质工程,打造新时期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推动农业由生产型向经营型转变,不断增强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实现农业现代化。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坚持优势互补、错位发展,高水平建设中原城市群,加强区域间联动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城镇和乡村贯通联动,构建区域城乡发展新格局。

  支持做强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和郑州都市圈,建强洛阳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和洛阳都市圈,统筹推进北部跨区域协同发展示范区、东部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南部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区建设。

  在全省范围内统筹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大力推进新发展格局下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县域联结工农城乡的重要节点作用,开展县城公共服务设施提标改造,提高县域综合承载能力和治理能力,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十二、支持沿黄及引黄受水中心城市以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协同推进空中、陆上、网上、海上四条丝绸之路,发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等国家战略平台功能,推动中欧班列(郑州)运贸一体化发展,构建完善的跨境电商、跨国采购生态圈和产业链,强化政策互通、设施联通、信息共享、服务联动,打造以黄河干支流为依托的创新开放和绿色发展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数字信息等新型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完善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体系,提高不同区域、城乡之间互联互通水平,促进人流、物流、信息流自由便捷流动,强化高质量发展基础支撑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基础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战略性基础工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全面推行“一件事一次办”,编制并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清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探索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对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企业承诺即批复、竣工后由政府部门联合验收。在流域以开发区为单位,实行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环境评价、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区域评估制度,论证评估成果供区内项目共享使用。

  十三、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系统保护、合理利用、永续传承,深入挖掘黄河文化蕴含的时代价值,全面展示以黄河为纽带的中华文明发展历程,延续历史文脉、厚植家国情怀、传承道德观念,打造中华文明连绵不断的探源地、支撑地和体验地。

  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黄河文化遗产的系统保护,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创新,加强黄河文化遗产资源调查、认定、登记等工作,建立黄河文化遗产名录和档案制度,健全黄河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级分类保护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和建设黄河文化博物馆、非遗馆、遗址公园等展陈设施,对现有展示空间进行功能提升和展陈优化,加大藏品征集力度,重点打造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时代经典之作,防止简单重复、同质竞争和过度商业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大力实施黄河文化传承创新工程,加大对体现黄河文化精神、历史风貌、流域特色的文化产品的扶持,加快黄河文化资源创造性转化。优化旅游开发布局,做优特色旅游产品,营造优质旅游环境,构建全域化旅游格局。推动黄河文化与城乡建设、水利工程建设等活动深度融合,在各类项目建设中鼓励应用黄河文化元素、体现黄河精神内涵。

  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每年定期举办黄河文化主题活动,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举办相应活动。扩大国际人文交流,积极参与黄河国家形象宣传推广行动,打造以“老家河南”为代表的黄河流域中华人文始祖发源地文化品牌,讲好新时代黄河故事。

  十四、健全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全省各级各部门职能作用,推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引导支持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广泛参与,形成全民共建的社会行动体系。

  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开展巡河调研,实行清单式管理,协调解决河湖管护中的突出问题。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模式和林长制,探索建立“河长+警长”制,建立黄河流域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政府职能部门的协同机制、流域各地的联动机制,加强沿黄地区与大别山革命老区、淮河生态经济带、汉江经济带等区域联动,实现全域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坚持区域治理服从流域治理,细化任务举措,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工作落实。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推动工作落实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奖惩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强化效果导向、形成正向激励。

  十五、完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体系,依法规范黄河保护治理各项工作和活动。发挥地方立法引领和保障作用,及时制定完善与黄河保护治理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促进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推动相关规划、重大项目顺利实施。各级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坚决查处和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

  十六、本决定所称流域,包括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支流、湖泊(水库)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三门峡市所辖行政区域及济源示范区。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设区的市与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决定有关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